各新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7〕41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2017年版省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人社函〔2017〕57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乙类药品个人先支付10%,余额再按普通门诊、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和住院的规定比例支付。
二、未纳入《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血液制品,因紧急抢救、重大手术和治疗重症疾病必须使用,按乙类药品支付。
附件: 1.《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7〕41号)
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2017年版省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人社函〔2017〕572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6日
41号文.pdf
572号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