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办流程
一、办证对象及办证机构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是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18-49周岁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为其免费办理的证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乡镇(街办)人口计生机构发放,也可委托村(社区)打印发放。
二、办证需提供的材料
成年育龄妇女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已婚的还应提供《结婚证》;
2、《湖北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一份;
3 申请人近期2寸免冠登记照二张。
三、申请及办理流程
成年育龄妇女离开户籍地前,可选择在乡镇(街办)人口计生办、村(社区)办证窗口,或通过湖北省人口网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办理。根据申请人选择的申请途径,按照下列流程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一)申请人向户籍地村(社区)提出申请的
1、申请人到村(社区)领取并填写《湖北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2、村(社区)初审相关材料,并通过全员人口数据库核查申请人相关信息,签署意见并盖章。具备条件的村(社区)同时将信息录入网上便民办证系统,扫描相关申报材料并上传至乡镇(街办)人口计生办;
3、乡镇(街办)人口计生办根据村(社区)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并即时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具备条件的可直接在网上对村(社区)上传的申报材料进行网上审核;村(社区)根据乡镇(街办)审核结果,打印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申请人在户籍地乡镇(街办)提出申请的
1、申请人到乡镇(街办)人口计生办(或办证窗口)领取并填写《湖北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2、乡镇(街办)人口计生办审核相关材料,并通过全员人口数据库核准申请人相关信息,签署意见并盖章,即时打印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三)申请人通过湖北人口网提出申请的
1、申请人登陆湖北人口网(www.hbpop.gov.cn),填写申办信息;
2、申请人户籍地乡镇(街办)人口计生办为受理单位。受理的乡镇(街办)人口计生办核准相关信息,符合发证条件的,根据申请人申请领证的地点分两种情况发放证件:一是申请人申请领证地点为湖北省省内的,由申请人户籍地乡镇(街办)人口计生办通过便民办证系统委托其现居住地乡镇(街办)人口计生办发放,并网上通知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到现居住地乡镇(街办)人口计生办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二是申请人申请领证地点为湖北省省外的,应由受理的乡镇(街办)人口计生办向申请人要求的领证地点寄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四)省内流入人口中的申请人向现居住地乡镇(街办)或村(社区)提出申请的
1、申请人到现居住地乡镇(街办)人口计生办或村(社区)领取并填写《湖北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2、现居住地乡镇(街办)人口计生办或村(社区)初审,同时扫描相关申报材料,录入申请办证信息,将相关资料和申请办证信息通过便民办证系统发送到申请人户籍地乡镇(街办)人口计生办审核;
3、申请人户籍地乡镇(街办)人口计生办审核通过后,委托给申请人现居住地乡镇(街办)或村(社区)发放;
4、申请人现居住地乡镇(街办)人口计生办或村(社区)接到委托发证的指令后,及时打印并加盖居住地乡镇(街办)或村(社区)办证印章,即时发放。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湖北省省内有效。
四、一次性告知制度
对申请材料齐全、经核实信息准确无误的,受理申请的机构即时办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受理申请的机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所需的全部材料。
五、《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效期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效期为三年,从办证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的,凭原《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换领新证。已落实绝育措施且婚育情况未发生变化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长期有效。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
个人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申请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登记表》――提供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属再婚丧偶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丧偶证明)――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登记――符合条件发证。
备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男女双方户籍地或者现居地都可以申请办理,一般应在领取《生育服务证》所在地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若《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的,凭下列证明材料之一到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部门补办:
1、原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审批表;
2、单位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或落实独生子女其他奖励优待的相关记录;
3、上述资料无法查找的,可申请所在单位(单位不存在的,向主管部门申请)会同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调查核实,由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共同出具证明。
《生育服务证》办理流程
1、办理生育服务证不再需要群众提供任何资料。只要群众需要且符合条件或不能证明其不符合条件,无条件发证或送证上门。
2、不再实行承诺制,不再需要群众实行任何承诺。
3、发证范围涵盖需要在我市办理的所有人员,包括省外流动人口。
4、群众既可在街道(乡镇)办理,也可在社区(村)办理。各街道(乡镇)要提前将盖有街道(乡镇)级公章的空白生育服务证发放到社区(村),以便社区(村)能做到及时发证。
《生育证》审批发放程序
一、办理条件
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本省户籍人口的;
2、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四)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3、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二)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
4、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二、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二孩或再生育子女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本资料: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
2、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片1张;
3、《生育证申请表》1份;
4、夫妻双方户籍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一方户籍地在外省的,需提供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二)有一下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一孩病残,需提交市州级卫生计生部门组织鉴定的鉴定结果。
2、无子女、收养一个孩子后要求生育,需提交夫妻依法收养子女的证明。
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需提交夫妻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出具的归侨证明。
4、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独生子女一方父母亲户籍地不在申报乡(镇)、街道的,应提交父母亲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5、再婚夫妇,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夫妇。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需提交再婚一方的离婚证、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原件。有多次婚姻史的,要提交所有婚姻史变化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原件。
再婚前属丧偶的,丧偶的一方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死亡)证明,或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6、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需提交夫妻一方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证明。
7、夫妻曾经生育、收养过子女,但子女死亡或解除收养关系的,要提供子女死亡或解除收养关系的有效证明。
如果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委托他人办理时,除提供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生育证代办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三、办理流程
1、夫妻在生育前应如实填写《生育证申请表》,准备好相关申报材料,可通过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居)计生专干将办证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亦可由申请人向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乡(镇)、街道收到《生育证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后初审申报材料,确保申请表填写内容完整,与所提供证件信息一致。资料齐全的,应出具《生育证申请受理告知书》,资料不全的,应出具《生育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自收齐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
3、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乡(镇)、街道报送的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法定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准予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子女的决定,打印办理《生育证》,通知受理乡(镇)、街道领取。对需要补充相关申报材料和婚育证明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理乡(镇)、街道重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理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
4、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