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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文件,武政[1996]99号《武汉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子女互助合作医疗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中规定: 1、新生婴儿在出生后三个月内,办理子女互助合作医疗。 2、由外地或本市非子女互助合作单位调入的职工,在调入后一个月内办理手续。 3、未能按时办理的一律不予补办。 4、办理人员需提供户口本、小孩出生证、结婚证、生育服务证、配偶一方所出示未办理子女互助合作医疗证明(由单位或社区开具)、人事处出示在编证明。以及小孩一张1寸彩色登记照2张。 办理地点:校医院207,办理人员:袁老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