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有关政策

发布者:何幼鸾发布时间:2015-12-08浏览次数:930

                      

 

一、生育保险的各项待遇

    包括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等。其中生育医疗费含产前检查费、分娩医疗费、流引产医疗费等。

二、生育登记和就医流程

   . 办理:职工诊断妊娠后或需计划生育手术的,填报《生育就医登记表》一式五份,生育服务证、医保卡及身份证的复印件等,由经办人到辖区社保处办理。

    .首次产检:凭《生育就医登记表》到市(区)妇幼保健院进行首次产检,首检费用185元由医院垫付,医院再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

    .中晚期产检:职工在自己选定的产检医院,凭本人医保卡确认,中晚期产检费515元由医院垫付,超515元后自费;

    .职工分娩、流引产和计划生育手术,到自己选定的医院凭本人社会保障卡确认,政策内的费用由医院垫付,医院再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

三、 特殊情况生育就医的申报流程

    . 生育职工因病情需要,确需转诊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转诊后的医疗费个人垫付后再向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报销,提供发票、清单、出院小结(病历)、医嘱、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现金报销申报审核表等;

. 生育时有合并症及并发症的,由本人先全额垫付现金,再向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申报报销,提供发票、清单、出院小结(病历)、医嘱、身份证和医保卡复印件、现金报销申报审核表等;

. 生育职工紧急抢救的,由本人全额垫付现金,先向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提出申请报销的书面报告,再提供发票、清单、出院小结(病历)、医嘱、身份证和医保卡复印件、现金报销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