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namespace>
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重症及慢性疾病病种范围
1、重症疾病(7种):高血压Ⅲ期(伴心、脑、肾并发症)、糖尿病(伴感染或心、肾、眼、神经并发症)、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脑器质性精神病)、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放化疗、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肝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
2、慢性病(16种):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前期)、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Ⅲ级及以上、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达到肺、心功能失代偿期的)、甲状腺功能亢进(合并甲状腺毒性心脏病)、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X线检查关节病变Ⅲ期及以上的)、系统性硬化病(达到皮肤病变硬化期或萎缩期的)、强直性脊柱炎(出现“放射学骶髂关节炎”的)、帕金森氏病及帕金森氏综合症、血管介入治疗术后、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二、申报办法
1、参保人须提交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近一年病情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相关检验报告单和出院小结等资料(易地安置参保人员提交当地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经办人报辖区社保处办理。
2、辖区社保处初审合格的,下发《武汉市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审批登记表》(以下简称《审批登记表》),参保人按规定填写。
3、初审合格的参保人员持《审批登记表》,到辖区社保处指定的医院鉴定病情。鉴定后,将《审批登记表》报社保处。社保处复审合格后,根据本人意愿,按照方便就近的原则,为其指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重症(慢性)疾病治疗,并向参保人发放重症病历。
三、就诊办法
参保人持《审批登记表》到选定的定点医院医保办登记建档,建档后即可持医保卡和重症病历在该院治疗门诊重症(慢性)疾病。
四、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变更定点医院的办法
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定点医院原则上一年只能在年审时变更一次,参保人将《审批登记表》自原定点医院取出,携医保卡、《审批登记表》和重症病历到辖区社保处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到新定点医院医保办登记建档即可就医。
五、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及慢性病待遇标准
序号 | 病种 | 一年的限额 |
1 | 高血压三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 | 7000元 |
2 | 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 | 7000元 |
3 | 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脑器质性精神症) | 5000元 |
4 | 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放化疗 | 54万元(与住院、紧急抢救合并计算) |
5 | 慢性肾功能衰竭需要做肾透析治疗 | 54万元(与住院、紧急抢救合并计算) |
6 | 肾移植术后抗排异 | 54万元(与住院、紧急抢救合并计算) |
7 | 肝移植术后抗排异 | 54万元(与住院、紧急抢救合并计算) |
8 | 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前期) | 7000元 |
9 | 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 | 25000元 |
10 | 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 | 25000元 |
11 | 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 | 7000元 |
12 |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Ⅲ级及以上 | 7000元 |
13 |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达到肺、心功能失代偿期的) | 7000元 |
14 | 甲状腺功能亢进(合并甲状腺病毒性心脏病) | 7000元 |
15 | 慢性再生性障碍性贫血 | 12000元 |
16 | 血友病 | 20000元 |
17 | 系统性红斑狼疮 | 5000元 |
18 | 类风湿关节炎(Ⅹ线检查关节病变Ⅲ期及以上的) | 5000元 |
19 | 系统性硬化病(达到皮肤病变硬化病期或萎缩期的) | 5000元 |
20 | 强直性脊柱炎(出现“放射学骶髂关节炎”的) | 5000元 |
21 | 帕金森氏病及帕金森氏综合症 | 5000元 |
22 | 血管介入治疗术后 | 7000元 |
23 | 心脏瓣膜转换术后 | 7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