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重症及慢性疾病

发布者:何幼鸾发布时间:2015-12-08浏览次数:1016

  

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重症及慢性疾病病种范围

    1、重症疾病(7种):高血压Ⅲ期(伴心、脑、肾并发症)、糖尿病(伴感染或心、肾、眼、神经并发症)、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脑器质性精神病)、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放化疗、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肝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

2、慢性病(16种):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前期)、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Ⅲ级及以上、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达到肺、心功能失代偿期的)、甲状腺功能亢进(合并甲状腺毒性心脏病)、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X线检查关节病变Ⅲ期及以上的)、系统性硬化病(达到皮肤病变硬化期或萎缩期的)、强直性脊柱炎(出现“放射学骶髂关节炎”的)、帕金森氏病及帕金森氏综合症、血管介入治疗术后、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二、申报办法

    1、参保人须提交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近一年病情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相关检验报告单和出院小结等资料(易地安置参保人员提交当地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经办人报辖区社保处办理。

2、辖区社保处初审合格的,下发《武汉市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审批登记表》(以下简称《审批登记表》),参保人按规定填写。

3、初审合格的参保人员持《审批登记表》,到辖区社保处指定的医院鉴定病情。鉴定后,将《审批登记表》报社保处。社保处复审合格后,根据本人意愿,按照方便就近的原则,为其指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重症(慢性)疾病治疗,并向参保人发放重症病历。

三、就诊办法

    参保人持《审批登记表》到选定的定点医院医保办登记建档,建档后即可持医保卡和重症病历在该院治疗门诊重症(慢性)疾病

四、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变更定点医院的办法

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定点医院原则上一年只能在年审时变更一次,参保人将《审批登记表》自原定点医院取出,携医保卡、《审批登记表》和重症病历到辖区社保处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到新定点医院医保办登记建档即可就医。

五、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及慢性病待遇标准

 

序号

病种

一年的限额

1

高血压三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

7000

2

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

7000

3

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脑器质性精神症)

5000

4

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放化疗

54万元(与住院、紧急抢救合并计算)

5

慢性肾功能衰竭需要做肾透析治疗

54万元(与住院、紧急抢救合并计算)

6

肾移植术后抗排异

54万元(与住院、紧急抢救合并计算)

7

肝移植术后抗排异

54万元(与住院、紧急抢救合并计算)

8

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前期)

7000

9

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

25000

10

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

25000

11

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

7000

12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Ⅲ级及以上

7000

13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达到肺、心功能失代偿期的)

7000

14

甲状腺功能亢进(合并甲状腺病毒性心脏病)

7000

15

慢性再生性障碍性贫血

12000

16

血友病

20000

17

系统性红斑狼疮

5000

18

类风湿关节炎(Ⅹ线检查关节病变Ⅲ期及以上的)

5000

19

系统性硬化病(达到皮肤病变硬化病期或萎缩期的)

5000

20

强直性脊柱炎(出现“放射学骶髂关节炎”的)

5000

21

帕金森氏病及帕金森氏综合症

5000

22

血管介入治疗术后

7000

23

心脏瓣膜转换术后

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