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公医办〔2010〕1号
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医院:
为进一步改善市直单位公费医疗享受对象就医条件,方便就医,经研究并报上级同意,决定扩大市直公费医疗定点就医范围。具体安排如下:
一、记账就医范围
(一)综合性医院
保健人员(副局级以上干部和正高级知识分子)、优诊人员(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一般离休人员和二等乙伤残军人(含公安干警),可在市属医院、区属中心医院范围(名单附后)就医,保健人员中的正局级及以上干部还可在同济医院、协和医院或省人民医院中选择2所省部属医院定点就医。
在以上就诊范围内,市直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可凭公费医疗证、门诊或住院记账单直接记账就医。
(二)专科医院
享受人员凡患专科疾病的,在指定的专科医院范围(名单附后),可凭公费医疗证、门诊或住院记账单直接记账就医。
二、现金报销就医范围
(一)符合急诊条件的急症,如高热、急腹症、脑血管意外、心脏病急性发作、咯血、外伤等,无法在记账就医范围内诊治的,可就近就医。所发生医疗费,一个月内由单位经办人员凭急诊病历、收费收据等资料到市公医办按规定审核报销。
(二)在记账就医范围内,受设备和技术条件的限制,医院无法确诊或诊治的,由医院科主任签写转诊单报医院公医办、市公医办审核批准,可转到有条件的上一级医院诊治。所发生医疗费,一个月内由单位经办人员凭转诊单、就诊病历、收费收据等资料到市公医办按规定审核报销。
(三)享受人员可在省口腔医院和住所附近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就医,所发生医疗费,一个月内由单位经办人员凭就诊病历、收费收据等资料到市公医办按规定审核报销。
请市直各享受单位、各有关医院共同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落实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保证享受人员的正常就医。
本通知自2011年元月1日起执行,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武汉市直公费医疗综合性医院就诊范围名单
同济医院 协和医院 省人民医院
(以上3所省部属医院为正局级及以上干部可选医院)
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 市一医院
市二医院 市三医院 市四医院
市六医院 市中医院 市东湖医院
汉口医院 武昌医院 市五医院
市七医院 市八医院 市九医院
市十一医院 青山区一医院 东西湖区人民医院
2、武汉市直公费医疗专科医院就诊范围名单
市医疗救治中心
市精神卫生中心
市结核病防治所
市武东医院(限精神专科)
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限女性专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