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地区大学生医保政策解答

发布者:胡晓发布时间:2018-12-27浏览次数:10657


1、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期是怎么规定的?

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期按保险年度计算,时间为每年91日起至次年831日止。

  

2、大学生居民医保待遇包括哪些?

大学生居民医保待遇包括三个方面:普通门诊医疗待遇、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待遇。

  

3、大学生居民医保的用药、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支付范围和标准如何规定?

大学生居民医保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支付范围和标准参照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超出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4、已经参加了本市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的大学生如何参加大学生医保?

已经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的大学生,可自行选择是否参加大学生医保。若选择参加大学生医保,须先到原参保登记所在地社保处办理职工医保停保续,再由高校办理大学生医保参保。

  

5、大学生怎样就医?

a、大学生普通门诊治疗,持本人校园卡挂号及江汉大学医院门诊病历就诊,根据江汉大学参保学生门诊医疗管理办法执行。

b、大学生住院治疗,持本人身份证,到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凭本人身份证办理住院手续。

c门诊重症疾病,应持本人身份证和门诊重症专用病历到指定的定点医院就诊。

  

6、什么是住院起付标准?

住院起付标准是指大学生医保基金支付之前,按规定应由个人先负担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支付。低于住院起付标准的费用由个人自付。

8、住院起付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a、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疗机构200元;

b、二级医疗机构400元;

c、三级医疗机构800元。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大学生两次及以上住院的,住院起付标准减半;大学生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转诊住院的,视同一次住院,往上一级别医疗机构转诊的,要补齐住院起付标准的差额。

  

7、住院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医保基金按什么比例支付?

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按照医疗机构等级,由医保基金按下列标准支付,剩余部分由个人承担。

a、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80%,个人承担20%

b、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

c、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60%,个人承担40%

  

8、大学生使用乙类药品和医保基金部分支付的诊疗项目,个人支付的比例是多少?

大学先由个人自付10%,余额再按相关规定执行。

  

9、大学生体内置放材料,置换人工器官和血液制品,医保基金支付的比例是多少?

大学生按规定使用的体内置放材料、置换人工器官和血液制品的医疗费用,属国产的,医保基金支付65%;属进口的,医保基金支付50%

  

10、大学生突发急病在非定点医院和定点转诊医院发生了门诊紧急抢救如何申报?

大学生因紧急抢救在本市非定点医院和在医保定点转诊医院住院的,应在入院的2日内,到校医院医保办登记,由校医院医保办上报市医保办备案。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有关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11、门诊紧急抢救转住院的费用如何结算?

大学生因危、急等情况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实施紧急抢救后转住院治疗的,紧急抢救费用并入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大学生在非定点医院和转诊医保定点医院紧急抢救所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用现金垫付。

紧急抢救未办理住院手续的,按普通门诊费用报销。

  

12、如何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大学生在定点医院住院,因定点医院技术和设备所限不能诊治的,可申请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a、在定点医院之间转院治疗的,由转出医院办理转院手续,大学生可直接到转入医院办理住院手续。

b、大学生因病需转到本市非定点医院(同济医院、协和医院)住院治疗,须经三级综合医保定点医院或专科医保定点医院提交转院申报表,由校医院医保办报市医保核准,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出具全套住院病历到校医院医保办办理报销手续。

  

13、个人用现金垫付的医疗费用如何申报?

学生在医保定点医院现金垫付住院,出院后将全套住院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汇总清单、身份证(复印件)、长期和临时医嘱、使用体内置换材料或置换人工器官的需提交条形码、手术记录、住院费用发票原件,并加盖该医院公章】等资料(每月一至六日,假日顺延)交校医院医保办。

  

14、参保大学生在寒暑假、休学、实习期间,异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如何申报?

学生开学后于每月一至六日(假日顺延)提供下述材料交由校医院医保办:

a、出院发票,出院费用总清单,出院小结;身份证复印件。

b、医院等级证明(学生出院时到所在医院医务处开具)

c、全套住院病历(包括病案首页,出院小结,长期医嘱,临时医嘱,手术记录,并加盖该医院公章)。

d、因病住院手术时若使用置换材料或置换人工器官的需提交条形码、附诊疗项目审批进价表和发票复印件,放化疗费及治疗费用明细表;特殊病情经相关部门审批转院的需转院审批表。

e、如学生因开学户籍转入武汉而放寒暑假回自己原籍发生了医疗费的需提供户籍证明。

  

15、哪些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a、在国外、境外治疗的;

b、酗洒、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c、因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

d、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部分的;

e、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16、定点医疗机构在使用乙类药物和医保基金部分支付的诊疗项目时有何规定?

医院使用乙类药物和医保基金部分支付的诊疗项目以及自费项目,须经大学生本人同意。

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使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甲类药品;诊疗必需的,可以按国家和省规定使用部分乙类药品。

  

17、参加大学生补充医保(简称商保)的大学生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大学生参加大学生补充医保(简称商保)的,在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根据定点医保定点医院的收据办理二次赔付手续;实行现金报销的,先由大学生医保基金支付,剩余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根据市医疗保险中心出具的大学生居民医保医疗费用分割,由校医院医保办负责办理二次赔付手续。报销比例:住院费用可报销部分(大学生医保+大学生补充医保)90%

  

18、未参保的大学生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未参加大学生医保的同学,医疗费用报销按照江汉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执行。

  

19、大学生医保和居民医保能否同时报销?

大学生医保与居保只能选择一种进行报销,报销后持分割单可再进行商保报销。



请符合以上申报条件的学生于每月16日(节假日顺延)前将相关资料报送到江汉大学校医院二楼医保办公室

联系电话:02784230577207



江汉大学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