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参加医保学生普通门诊及医疗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者:何幼鸾发布时间:2023-05-06浏览次数:2744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武政规[2009]10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规范普通门诊就医管理和门诊医疗统筹资金管理,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已缴费的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医保”)。

第三条  参保学生每年缴费一次,缴费期限为当年的9月1日至121日,期间转学或者退学的,学校分别为其办理补充登记、缴费手续或者注销登记。

第四条  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大学生医保待遇享受期为:缴费次年11日至1231日。学生按当年社保部门确定的医保标准交费后,可享受大学生医保待遇。新生入学后参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次年1月1日开始;毕业生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医保;灵活就业或暂未就业的,可以在个人窗口参加职工医保;当年度12月31日前参保的,不设6个月医保待遇享受等待期。

第五条  学生自注销学籍次日起医保待遇自行停止,所缴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六条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普通门诊统筹和住院及门诊重症(慢性)疾病统筹相结合的“双统筹”保障方式。普通门诊就医及门诊医疗费核报由校医院具体实施。住院及门诊重症(慢性)疾病统筹由武汉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第七条  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管理。由武汉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我校当年实际参保学生人数,从筹集资金总额中按规定标准核拨给学校,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  大学生医保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支付范围和标准参照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校医院是学校为保障师生身体健康所设的专门医疗机构,同时也是政府指定的学生医保日常医疗服务和管理机构。学生日常普通门诊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为校医院。

第十条 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持本人身份证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为了提高保障水平,按照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进行补充。

第十一条 因病需要申办门诊重症(慢性)病历的,持相关证明材料到辖区社保部门办理。

第十二条  普通门诊就诊、转诊规定

(一)学生在校医院就诊有效证件为校园一卡通、身份证

(二)因医院设备和技术条件限制不能诊治者,经接诊医生同意并办理转诊手续后,方可按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医保定点医院做检查或者治疗(急诊除外)。

(三)学生异地实习、休学、寒暑假等不在校期间患病应当在当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十三条  普通门诊就诊、转诊医疗费用报销规定

(一)普通门诊在校医院就诊统筹资金支付85%(特殊检查诊疗项目除外),个人支付15%。

(二)学生经批准转至校外就诊或因学校安排异地实习、休学等,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统筹资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每次最高报销不超过200元,每个医保年度累计报销额度不超过1000元。

(三)寒、暑假期间患病在医保定点医院就诊的可分别报销1次,每次最高报销不超过100元。

(四)审核报销材料:校内转诊病历、校外医院就诊病历、检查报告单、医疗费用明细单和原始发票到校医院报销。

(五)审核报销时间:原则上每个月第一周周四工作时间(如遇节假日顺延至次周)。

第十四条  统筹资金不予报销的项目

(一)未按本办法办理转诊手续而擅自外出就诊的,或虽办理了转诊手续,但未按转诊医生的具体要求,擅自扩大或变更检查、治疗范围的。

(二)公共卫生费用、与疾病治疗无关的健身养生保健及美容费用。

(三)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残、自杀、生育等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的。

(四)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部分的。

(五)在港、澳、台及国外就医的。

(六)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直接责任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并视情节轻重、对当事者和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一)持他人一卡通、身份证冒名就诊的。

(二)私自涂改处方、费用单据、多报冒领医疗费用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试行,原《江汉大学参加医保学生普通门诊及医疗管理试行办法》(江校后[2010]1号)文件停止执行。本办法由校医院负责解释。